外賣騎手困在3元意外險理賠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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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品/時代財經
撰文/何秀蘭
許多外賣騎手正在遭遇意外險理賠難題。
近日,鄭州市中原區法院判決的一起案例顯示,2024年11月,鄭州外賣騎手劉某接單時,平臺按“接單即投保”規則自動扣除3元,為其投保某公司意外險(保額60萬元,保單覆蓋當日)。當日劉某送餐途中猝死,家屬索賠時,保險公司以“死者存在冠狀動脈粥樣硬化性心臟病,屬自身疾病”為由拒賠。
法院審理后判決保險公司賠付60萬元。法院指出,保險公司未舉證已履行免責告知義務,以及無證據顯示訂立合同時詢問過劉某相關健康狀況。
類似的理賠糾紛并不少見。在外賣行業,騎手群體龐大,“日扣2.5元-4元、接單即投保”的意外險(下統稱為“騎手意外險”)已成為標配。這款覆蓋意外身故、傷殘及醫療費用的保險,本應為騎手提供保障,但卻因投保流程告知不足、免責條款繁雜、理賠門檻過高等問題,讓不少騎手陷入“投保易、理賠難”的困境,部分場景下60萬元的保額淪為“紙面福利”。
一天3元,騎手意外險賠付難
“一天3元,一年一千多的保險費,為什么購買的意外險‘賠付難’?”不少騎手在理賠中出現這樣的困惑。時代財經從多起外賣員意外險理賠爭議中了解到,焦點多集中于保險條款的“特別約定”條款及免賠條款中。
據裁判文書網,2024年9月,眾包騎手刀某(購買了騎手意外險)在接單派送途中駕駛無牌電動兩輪摩托車出現事故。保險公司拒絕刀某理賠申請,理由是刀某“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車”出現保險事故,符合免賠條款。
但法院審理判決險企賠付刀某5萬元,理由是該險企明知騎手職業是以兩輪電動車為主要工具的情況下仍予以承保。此外,刀某具有C1、E駕駛證,即符合駕駛兩輪摩托車的資質要求。
也有騎手因受傷情形屬于“新職業傷害險”保障范疇,而遭險企拒賠。據裁判文書網,眾包騎手劉某(購買了騎手意外險)于2023年7月在配送外賣途中發生交通事故,經鑒定為十級傷殘。保險公司卻以平臺為原告劉某投保了“新職業傷害險”,劉某符合“新職業傷害險”約定的職業傷害情形,其只對騎手職業傷害情形以外的意外事故,進行賠償,故拒絕賠付。
不過,法院判決險企賠償劉某97587元。法院表示:“新職業傷害險”是為了維護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基本權益,在工傷保險制度框架下試行的一種新保障制度,與工傷保險制度具有相同屬性。新職業傷害險與商業意外險性質不同,亦不沖突,發生相關職業傷害勞動者,有權申請同時賠付;且被告險企未提交證據證明在原告劉某繳納保險費時以及日常培訓中,有進行與上述糾紛相關特別條款提示說明。
騎手在送餐過程中致第三者損傷的理賠爭議同樣突出。近日,湖北省黃石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結的一起案件中,2024年7月某平臺騎手劉某送餐時致唐某十級傷殘,醫療費用達2.4萬余元。平臺為劉某投保了騎手意外險,保險公司卻依據保單“特別約定”,拒絕承擔超90天誤工費及營養費等費用。黃石中院認定該約定屬未協商的格式免責條款,保險公司未履行提示義務,條款不產生效力,判決其賠償17萬余元。
但并非所有理賠訴求都能得到支持。2024年3月,騎手張某甲送餐時遇車禍構成十級傷殘,其雇主投保的“外賣騎士專用綜合責任保險”約定為“補充保險”,需扣減從其他保險產品中已獲賠的3.6萬元。二審法院認為,該免賠額約定已加粗提示,并非無效格式條款,最終駁回張某甲要求全額賠付5.5萬元的上訴,維持保險公司賠付1.9萬元差額的判決。
康德智庫專家、北京市盈科(廣州)律師事務所楊小梅律師向時代財經分析稱,騎手意外險中“非接單時間不賠”“部分費用免賠”等約定,通常屬格式免責條款。其法律效力關鍵看保險人訂立合同時是否履行了足以引起注意的提示義務和常人可理解的明確說明義務,未能證明已履行的,條款對投保人不生效;條款存在歧義的,按不利于保險公司(條款提供方)的方向解釋。
杭接單即“默認勾選”投保,多人稱條款冗雜
時代財經注意到,多起法院判決反復提及的“提示說明義務”,在實際投保流程中普遍存在落實不到位的問題。
時代財經實測多款頭部平臺產品的投保機制后發現,外賣騎手“3元意外險”投保流程非常簡便,普遍采用“接單即投保、自動扣費”模式,無需額外操作。騎手只需確保APP已安裝、賬號已認證,接單時系統會自動完成意外險投保。
以某頭部外賣眾包平臺為例,注冊時需完成實名認證、安全知識培訓及騎手意外險保障方案確認,其中保障方案確認頁面會列出保險責任和特別約定,特別約定中用黑色加粗字體標注免責事項。但多數騎手反映,注冊時急于上線接單,未仔細閱讀條款內容。每日首次接單時,系統僅彈出“今日已扣除2.5—3元保險費”簡短提示,未直接顯示核心保障內容或免責條款,也沒有二次確認環節。
“剛開始跑外賣沒注意,看賬單才發現每天強制扣費購買了保險。”在多個平臺兼職的眾包騎手韋強(化名)向時代財經表示。
如想了解更詳細的保障內容或查詢保單,需要通過各平臺APP內的“騎手保險”或“騎士保險”等板塊查看。點擊保單詳情后需經過多次跳轉才能看到完整的保險協議。其中,免責條款長達數頁,包含“從業人員駕駛無牌或無證的燃油摩托車發生事故”“出險后未在24小時內報案”“非因配送行為導致的意外”等數十項拒賠情形。
“條款太多太雜,字體又小,沒出事誰會花時間看?”重慶眾包騎手杜莉(化名)向時代財經坦言,多數騎手對理賠規則一知半解。
值得注意的是,關于投保流程中的告知義務,法律已有明確規定。
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權益合伙人吳文學律師向時代財經指出,根據《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保險公司對免責條款必須作出足以引起注意的提示,并以書面或口頭形式明確說明,未履行該義務的,條款不產生效力,而舉證責任明確由保險公司承擔。楊小梅律師則向時代財經表示,網絡或電話等電子投保場景下,保險公司可通過網頁、音頻、視頻等形式履行提示與明確說明義務,但需達到足以引起注意且常人可理解的標準。僅形式性勾選或非強制閱讀的設置,難以證明充分履行該義務。
更值得關注的是保費定價爭議。目前眾包騎手意外險保費多在2.5元至3元/天,部分平臺已調整至4元。有業內人士透露,這類保險的實際保費較低,平臺作為銷售渠道可能參與保費分成,但并未將相應收益投入到條款告知環節和理賠服務優化中,形成“低投入、高扣費、弱保障”的循環。
對于平臺的責任邊界,吳文學律師向時代財經表示,平臺雖非保險合同直接當事人,但作為保費代扣方和保險服務組織者,根據《電子商務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負有安全保障義務。若保險條款是由平臺與保險公司共同擬定或由平臺主導推送,平臺可能被視為格式條款的提供方之一,需承擔相應的提示說明義務;平臺利用其優勢地位,以隱蔽方式扣費、未對重要免責條款進行充分提示,可能被認定為未盡到誠信義務,或需在過錯范圍內承擔責任。
楊小梅律師也提示,平臺的組織通知方式與充分性,會被納入保險公司履責的整體審查,若未合規履行告知協助義務,相關減責條款可能失效。
催生灰產,代理理賠背后藏騙保隱患
條款的繁冗復雜,還催生了灰色產業鏈。時代財經發現,在電商平臺和社交軟件上,存在大量“騎手意外險代理理賠”服務,聲稱“只需提供訂單截圖和醫療單據,就能代處理拒賠案件”,收費標準多為理賠金額的20%至30%。
“這些代理機構大多利用騎手對條款的不熟悉,要么鉆理賠流程的空子,要么直接偽造證據騙保。”有業內人士向時代財經表示。
此前,寧波市北侖區檢察院辦理的一起案件顯示,騎手賈某發現2000元以內的小額理賠審核便捷,便聯合電動車行老板偽造定損單,制造55起虛假事故,騙取保險金近6萬元。此類案件暴露出保險公司小額理賠審核疏漏的問題,也反映出騎手對理賠規則的認知缺失。
面對騎手意外險的保障困局,司法判決已為行業劃定了明確底線。多方也開始探索優化保障方案。目前,人社部已經將“新職傷”保障模式擴展到17個省份,給騎手、快遞員等上“工傷保險”,打破了社保與勞動關系的綁定。由平臺按每單0.07元—0.25元的標準浮動繳納保費,騎手無需自費,保障范圍覆蓋工作過程中各類職業傷害,與商業意外險形成互補。
上述業內人士向時代財經表示,解決“騎手意外險理賠難”的問題需要多方協同發力。保險公司應優化產品設計,簡化條款表述,將“非接單時間不賠”“特定車輛不賠”等核心免責事由明確列出,避免模糊表述;平臺需履行告知協助義務,在每日扣費前以彈窗形式展示核心保障范圍和免責條款摘要,提供一鍵查看完整保單的便捷入口;監管部門應加強對平臺代理保險業務的監管,明確平臺在保費代扣、條款告知等環節的責任,對未履行義務的企業依法追責。
“我覺得平臺最該做的是加個提醒功能,騎手受傷后,肯定會跟顧客說‘受傷了沒法送餐’,平臺能提取這個錄音,然后觸發機制主動聯系騎手,提醒‘你受傷了可以報保險’。現在得騎手自己主動申請,很多人不知道,尤其是年紀大、文化程度低的騎手,根本不會操作,這個功能要是加上,應該能幫到不少人。”騎手杜莉也向時代財經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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